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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红十字基金会章程(上)

2023年02月10日


河北省红十字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河北省红十字基金会。

本基金会属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慈善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开展公开募捐。

  本基金会的宗旨: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致力于改善人的生存和发展境况,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促进社会文明进步。

本基金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400万元,其中河北省红十字会筹资处出资300万元,施国连个人捐赠100万元

第四条  基金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河北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河北省红十字会。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石家庄市长安区西大街94号五方中心2号楼4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开展红十字人道主义救助活动,促进红十字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在发生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时,开展对伤病人员救助活动;

(三)协助政府改善落后地区的医疗卫生条件,关注和保护人的生命与健康;

(四)协助政府改善落后地区的办学条件,资助和支持教育事业;

(五)扶危济困,扶老助残,资助、支持老年福利机构;

(六)助力我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发展。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1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 遵守法律、法规;

(二)拥护本章程和宗旨,热心基金会所从事的人道主义工作和社会公益事业,认同本基金会的理念、使命、目标,并自愿服务于理事会;

(三)具有与理事工作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工作经验;

(四)能够尽职尽责,保障捐赠财产的使用符合捐赠人的意愿和基金会的人道救助服务宗旨,保障基金会财产的安全及保值增值;

(五)具有较强的公共利益责任意识和议事决策能力、人际沟通能力,能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独立、客观、谨慎地参与议事决策;

(六)廉洁奉公,办事公道。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成立换届领导小组,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本基金会各理事间无亲属关系。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参与基金会的领导工作;

(二)对基金会的重大决策有表决权;

(三)对基金会运作有建议权;

(四)有履行本章程规定的权力和责任的义务。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捐赠、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五)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其他不能担任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担任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