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红十字基金会印章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印章管理,明确界定适用范围和审批程序,有效规避各种风险和经济法律责任,保障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北省红十字基金会印章种类。种类包括:公章和公用私章。
公章为:“河北省红十字基金会”、“河北省红十字基金会办公室”、“河北省红十字基金会人事专用章”、“河北省红十字基金会财务专用章”。
公用私章为:理事长,财务人员印章。
第三条 印章管理人员条件。正式员工,政治坚定,思想品质好,坚持原则,忠于职守,作风严谨,责任心强。
第四条 管理、检查与监督。1、使用印章必须经领导批准。2、未经批准,审批手续不全,不符合使用印章范围的,不能使用印章。3、未经批准,不准擅自将印章带出办公室或移交他人。4、建立印章使用登记簿,对使用情况进行登记。5、加强印章管理,对违规使用印章的责任人要严肃查处,追究当事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五条 印章管理。“河北省红十字基金会”、“河北省红十字基金会办公室”、“河北省红十字基金会人事专用章”、理事长印章由办公室指定专人管理;“河北省红十字基金会财务专用章”和财务人员个人印章,由财务人员管理。
- 印章使用审批程序
1、使用河北省红十字基金会印章和理事长印章,由办公室主任审核,理事长批准;
2、使用办公室和人事专用章,由办公室主任审批;
3、使用财务章办理收费、报表和正常的银行业务往来,由财务人员直接办理;其他事宜需要使用财务印章的,由办公室主任审核,理事长批准。
第七条 印章的制发与封存。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刻制印章。因故暂停使用的公章必须封存并指定专人保管,重新启用时要检验封条,并经领导批准后方能使用。
第八条 印章适用范围。1、“河北省红十字基金会”印章:适用于以基金会名义的行文及重要事项证明。2、“河北省红十字基金会办公室”印章:适用于以办公室名义行文及一般程序性证明、介绍信、便函等。3、“河北省红十字基金会人事专用章”印章:适用于人事方面的各种事项。4、“河北省红十字基金会财务专用章”印章:适用于财务方面的各项事宜。5、使用会领导个人公用印章,须经本人同意。
第九条 印章管理人员承担监印的权利和义务,对不符合程序或不合法的使用印章申请应予拒绝。如有疑问,应及时请示。
第十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红十字基金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