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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红十字基金会印章管理办法

2020年01月01日


河北省红十字基金会印章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印章管理,明确界定适用范围和审批程序,有效规避各种风险和经济法律责任,保障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北省红十字基金会印章种类。种类包括:公章和公用私章。

公章为:“河北省红十字基金会”、“河北省红十字基金会办公室”、“河北省红十字基金会人事专用章”、“河北省红十字基金会财务专用章”。

公用私章为:理事长,财务人员印章。

第三条  印章管理人员条件。正式员工,政治坚定,思想品质好,坚持原则,忠于职守,作风严谨,责任心强。

第四条  管理、检查与监督。1、使用印章必须经领导批准。2、未经批准,审批手续不全,不符合使用印章范围的,不能使用印章。3、未经批准,不准擅自将印章带出办公室或移交他人。4、建立印章使用登记簿,对使用情况进行登记。5、加强印章管理,对违规使用印章的责任人要严肃查处,追究当事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五条  印章管理。“河北省红十字基金会”、“河北省红十字基金会办公室”、“河北省红十字基金会人事专用章”、理事长印章由办公室指定专人管理;“河北省红十字基金会财务专用章”和财务人员个人印章,由财务人员管理。

1、使用河北省红十字基金会印章和理事长印章,由办公室主任审核,理事长批准;

2、使用办公室和人事专用章,由办公室主任审批;

    3、使用财务章办理收费、报表和正常的银行业务往来,由财务人员直接办理;其他事宜需要使用财务印章的,由办公室主任审核,理事长批准。

第七条  印章的制发与封存。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刻制印章。因故暂停使用的公章必须封存并指定专人保管,重新启用时要检验封条,并经领导批准后方能使用。

第八条  印章适用范围。1、“河北省红十字基金会”印章:适用于以基金会名义的行文及重要事项证明。2、“河北省红十字基金会办公室”印章:适用于以办公室名义行文及一般程序性证明、介绍信、便函等。3、“河北省红十字基金会人事专用章”印章:适用于人事方面的各种事项。4、“河北省红十字基金会财务专用章”印章:适用于财务方面的各项事宜。5、使用会领导个人公用印章,须经本人同意。

第九条  印章管理人员承担监印的权利和义务,对不符合程序或不合法的使用印章申请应予拒绝。如有疑问,应及时请示。

第十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红十字基金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