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红十字基金会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红基会的会计基础工作及财务管理,规范财务报销制度,使各项经费支出、报销更加规范化、制度化,根据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机构的财务管理制度,根据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省直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冀财[2007]26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会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
第三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四条 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各部门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红基会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第六条 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乘坐全列软席列车的,按照软座车票的4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第七条 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八条 出差人员住宿应以各地区、各单位的内部宾馆、招待所为主。内部宾馆、招待所接待条件不具备的,一般应住宿在社会上三星级以下(包括三星级)的宾馆、饭店。副秘书长以上人员住标准间,各部门负责人及以下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
第九条 在出差地,住宿的住宿费凭据报销。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四张 伙食补助费
第十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100元。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安排伙食的,不实行包干办法。出差人员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回所在单位如实申报,每人每天在100元以内凭接待单位收据据实报销。
第五章 参加会议等费用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不予生活补助,收取会议费的,凭收费凭证据实报销。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回河北省红基会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会议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均回河北省红基会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红十字基金会财务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