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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红十字基金会行政经费管理办法

2020年01月01日


河北省红十字基金会行政经费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河北省红十字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一、行政经费包括人员工资(含补贴和奖励)、办公经费、差旅费、邮寄费、电话费、办公设备购置与维修费、宣传费、接待费、项目运作费、水电费等费用。

二、行政经费的管理

(一)人员工资。财务人员根据人事主管部门确定的工资标准、和补贴奖励数额每月编制人员工资发放表,经人事主管人员审核报请理事长批准后发放。

(二)办公用品、办公设备购置与维修、水电费支付、物品邮寄、来客接待,由办公室负责。每月根据工作任务和实际需要,编制支付预算,报请理事长审批,不可预测和临时性工作所需支付费用,管理部门要写出专题报告,报请理事长审批。

(三)固定电话采取费用包干管理(1人的每月50元,二人的每月80元,3人以上的每月100元),由部门掌握使用。因公出差,项目运作所需费用,部门负责人写出专题报告,报请理事长审批。

(四)开展宣传或举行公益募捐活动需要宣传费用,由宣传策划部写出专题报告,报请理事长审批。

(五)因工作需要,经会领导批准到异地出差费用按基金会《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三、费用报销程序

(一)予借现金和领取转账支票,经办人员根据理事长审批的支付项目和数额填写借款单或支票领用单,经财务负责人批准方可借用;

(二)费用支付一律凭票据报销;

(三)费用支付后,经办人员整理票据,填写费用支付单,经办人员和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交财务负责人审核,报请理事长签批;

(四)财务人员受理后,要对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予以报销。

四、费用支付要求

(一)采购物品原则上二人以上办理,特殊情况需要一人前去办理的,部门负责人要对所购物品和票据进行审核验收,并在票据上签字;

(二)费用支付必须开具合法有效,真实的发票,发票内容要完整,否则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三)费用支付要先请示,后办理,坚决杜绝先斩后奏的情况发生,没有会领导批准的支付,一律不予报销;

(四)支付费用能用转账支票结算的不用现金,1000元以上的原则上用转账支票进行结算;

(五)办理费用支付事宜,承办人员要及时与财务办理结算,最长自从财务借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