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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红十字基金会人事管理暂行办法

2020年01月01日


河北省红十字基金会人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引进人才和开发利用人力资源,实现人事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建立激励机制,增强工作人员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河北省红十字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以人为本,注重员工的全面发展,努力构建公开、公正、择优的用人机制,形成“人人有机遇,人人有压力,人人有发展”的环境。

第二章  人员招用

第三条  本会部长以下工作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制。

第四条  聘用工作人员应政治可靠,无犯罪违法记录,无不良嗜好,热爱公益事业,有良好的敬业精神和职业道德,积极进取,勤奋工作,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实际工作能力,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第五条  聘用人员采取推荐和面向社会招聘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招聘程序按照岗位设置要求人事管理部门组织报名,由人事、办公室和用人部门集体面试,提出初步意见后报理事长审定。

第六条  被聘用人员试用期为六个月,试用期内执行试用期工资。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者,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工作岗位,明确双方的权力、义务和聘用期限。合同期内享受岗位工资和相应的补贴,需要缴纳保险者,本会为其缴纳养老、医疗保险。聘用期满,双方协商是否聘用。

第七条  工作人员在聘用期内个人要求辞职,应提前一个月向所在部门和人事主管部门递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并交接完工作后,方可辞职。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八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三年不称职的;

(二)因个人原因给单位造成1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

(三)一年内累计旷工20天以上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超过15天以上的;

(四)破坏工作纪律,屡教不改的;

(五)贪污受贿,以权谋私,挪用挥霍公款的;

(六)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拘留判刑的;

(七)会领导研究决定解聘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  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迟到早退,外出请销假。部长以下人员事假一天的,由本部部长批准,二天以上的由会秘书长批准,一周以上者由理事长批准;部长事假三天以下的由秘书长批准,超过三天的由理事长批准。

 

第四章  考核

第十条  考核每年度进行一次,下年度一月底前完成。

第十一条  考核工作在会领导主持下进行,成立由各部部长、办公室主任参加的考核小组,具体工作由人事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二条  年度考核,主要是工作表现和工作业绩。

第十三条  年度考核等级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级。

(一)工作积极肯干,有开拓创新精神,超额完成当年工作任务20%以上的为优秀;

(二)工作积极肯干,任劳任怨,尽职尽责,完成当年工作任务以上的为称职;

(三)工作表现积极,完成当年工作任务80%以上的为基本称职;

(四)工作不积极努力,完成当年工作任务50%以下的为不称职。

第五章  奖惩

第十四条  对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和有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精神奖励或物质奖励。

第十五条  对于违反工作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给予处罚:

(一)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二)不服从领导,不执行上级指示或决定的;

(三)泄露工作秘密,造成严重负面影响或损失的;

(四)压制批评,打击报复的;

(五)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十六条  惩罚分为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由理事会根据情节研究决定。行政处分按违纪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降级、降职、撤职、解聘等处分。